2020-07-14

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 2011年04月13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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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城镇建新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拆旧地块必须复垦为耕地,并及时移交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

      ●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

      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扎实有效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针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意见》提出,要科学编制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尤其是城镇建新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选址应充分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的意见,建新区应设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有条件建设区内。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旦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改。《意见》指出,拆旧地块必须复垦为耕地,纳入管理,并及时将复垦后的耕地移交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过程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

      《意见》要求,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后方可将节余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城镇建新区土地必须征收为国有,属经营性用地的,要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意见》明确,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各地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将农民可以承担的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道路建设等工程,直接交给项目区农民群众自行组织实施。

      为切实保障增减挂钩、土地整治落实到位,《意见》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建立听证、论证制度,严禁违反规划和背离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住高楼。城镇建新区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全省将采用卫片监测土地执法监察等手段全程辅助对批后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记者 刘云云)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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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 2011年04月13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城镇建新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拆旧地块必须复垦为耕地,并及时移交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

      ●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

      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扎实有效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针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意见》提出,要科学编制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尤其是城镇建新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选址应充分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的意见,建新区应设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有条件建设区内。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旦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改。《意见》指出,拆旧地块必须复垦为耕地,纳入管理,并及时将复垦后的耕地移交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过程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

      《意见》要求,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后方可将节余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城镇建新区土地必须征收为国有,属经营性用地的,要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意见》明确,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各地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将农民可以承担的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道路建设等工程,直接交给项目区农民群众自行组织实施。

      为切实保障增减挂钩、土地整治落实到位,《意见》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建立听证、论证制度,严禁违反规划和背离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住高楼。城镇建新区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全省将采用卫片监测土地执法监察等手段全程辅助对批后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记者 刘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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