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2011年12月21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字体:
  • 播报
  •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再次修订通过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部分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差、水源保护能力较弱、保护机制不健全、水源保护投入不足、水源保护区补偿政策缺失等五大问题,修订后的条例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我省饮用水水源安全。这是记者从12月20日召开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条例明确我省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细化保护措施和要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还明确提出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同时,为应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等突发性事件,条例增加了条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生态措施;新增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对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出了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新增了许多禁止措施,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也进一步加大。条例规定:准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船舶、车辆等;二级保护区内,除了必须遵守对准保护区的一系列保护规定外,还禁止修建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和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等行为。(记者 熊润频)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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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2011年12月21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再次修订通过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部分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差、水源保护能力较弱、保护机制不健全、水源保护投入不足、水源保护区补偿政策缺失等五大问题,修订后的条例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我省饮用水水源安全。这是记者从12月20日召开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条例明确我省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细化保护措施和要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还明确提出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同时,为应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等突发性事件,条例增加了条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生态措施;新增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对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出了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新增了许多禁止措施,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也进一步加大。条例规定:准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船舶、车辆等;二级保护区内,除了必须遵守对准保护区的一系列保护规定外,还禁止修建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和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等行为。(记者 熊润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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