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停止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服务能力评估工作的公告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川府发〔2014〕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5〕1号)要求,我委决定停止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服务能力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停止接受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服务能力评估申请。《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1号)》中的附件《四川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服务能力评估细则》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服务能力评估工作程序等规定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192号)同时废止。
2.对本公告发布前我委已接受申请并通过专家现场评估程序的申请单位,我委将继续完成评估程序;已递交申请但未完成专家现场评估程序的申请企业,我委将终止评估程序,由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将申请文件退回申请单位。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再将通过四川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评估作为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工作的条件,同时要加大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督抽检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