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四川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不具备开展自行监测条件名单的公示
依据《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文件要求,我厅对各地上报的因永久性关停、污染物不外排、全年停产、名单重复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了统计、审查,现予以公示后认定。
公示时间:2016年3月2日至3月9日;举报电话:028-80589097。公示期间,我厅接受公众来电、来信,对反映的问题将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
联系人:环境监测与调查处谢义琴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
邮政编码:610041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2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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