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2013年省直机关和垂直管理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通知

  • 2013年12月30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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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2013年下半年省直机关和地税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规定,现将2013年下半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人员

      根据考生的笔试折合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3倍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及违规违纪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缺额,按该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

      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见附表。

      二、时间安排及资格复审地点

      请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于2014年1月7日—8日9:00—17:00到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四楼会议室进行资格复审并领取面试通知书。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联系电话:028-86523350。

      三、需提供的材料

      考生需携带《2013年下半年全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准考证、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2014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学历专业证明和个人承诺书)原件学位证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一)资格复审合格者,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收取面试考务费80元。

      (二)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并按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资格复审递补考生于2014年1月9日(9:00—16:00)到资格复审地点等待递补资格复审。届时未参加资格复审和递补资格复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三)请考生在整个招录工作期间务必保持通讯畅通。考生的联系方式等如有变化,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凡因考生本人所留联系方式错误等问题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联系,且考生本人也未主动与招录单位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生本人对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3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

    省人社厅(医保局)2013年下半年公招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xls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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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2013年省直机关和垂直管理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通知

  • 2013年12月30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人事考试网
  •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2013年下半年省直机关和地税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规定,现将2013年下半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人员

      根据考生的笔试折合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3倍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及违规违纪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缺额,按该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

      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见附表。

      二、时间安排及资格复审地点

      请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于2014年1月7日—8日9:00—17:00到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四楼会议室进行资格复审并领取面试通知书。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联系电话:028-86523350。

      三、需提供的材料

      考生需携带《2013年下半年全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准考证、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2014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学历专业证明和个人承诺书)原件学位证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一)资格复审合格者,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收取面试考务费80元。

      (二)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并按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资格复审递补考生于2014年1月9日(9:00—16:00)到资格复审地点等待递补资格复审。届时未参加资格复审和递补资格复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三)请考生在整个招录工作期间务必保持通讯畅通。考生的联系方式等如有变化,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凡因考生本人所留联系方式错误等问题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联系,且考生本人也未主动与招录单位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生本人对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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