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为打造美丽乡村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 2021年11月04日 13时56分
  • 来源: 宜宾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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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村庄美丽宜居是乡村振兴的基本要求,是乡愁得以安放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现全国行政村环境整治全覆盖,基本解决农村的垃圾、污水、厕所问题,打造美丽乡村,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

    党的十八大以来,宜宾市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有效措施,我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成果,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期间,市委提出了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立法的重大课题。经过两年多的不懈努力,今年9月,《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一部紧贴民生实际、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加强我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宜宾特色,围绕我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生活垃圾处理、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秸秆利用等突出问题进行总体规划、科学规范,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和规范各级政府、部门、村社职能职责等提出明确要求。

    规范垃圾处理,维护清洁环境。在我市农村,垃圾处理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长期以来,责任主体不明、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措施不力等问题一直制约着农村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明确了“以公共财政为主体,乡镇自筹、社会捐赠、社会资本参与等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以及“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街道)分类运输、县(区)分类处置”的分类管理制度,细化了投放、运输、处置等具体要求。针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条例》还设置了“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等五项禁止行为。

    织密水源保护,确保饮用安全。农村美不美,水是一面镜子。对于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衔接上位法规定,重点对影响我市半数以上农村人口的分散式饮用水源,完善和细化了保护措施,要求县级政府建立保护工作责任机制,乡(镇)政府进行日常管护,并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确保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对于污水处理,《条例》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确定了“城镇周边纳入污水管网、远离城镇的聚居区集中处理、其他地方分散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要求“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与农田灌溉、渔业用水、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景观建设等有机衔接”,积极探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机制。

    规范畜禽散养,鼓励集约饲养。千百年来,房前屋后鸡鸭鹅犬已经成为最美的乡愁。随着农村人居环境的不断提升,对传统的放养散养也有了新的要求。《条例》针对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从事养殖活动,在选址、防疫、环保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对于养殖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水,《条例》要求养殖者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条例》还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畜禽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转变。

    促进秸秆回收,强化综合利用。秸秆以前只能一烧了之,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为进一步促进秸秆回收利用,《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加强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农村秸秆禁烧管控工作。在禁烧的同时,《条例》还要求政府要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并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这既能够给当地农民增加一笔额外的收入,又减少了环境污染,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也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在我市深入实施,显著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让农村空气更清新、河水更清澈、环境更优美,为宜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区域中心城市提供重要法治支撑。

    责任编辑: 张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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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为打造美丽乡村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 2021年11月04日 13时56分
  • 来源: 宜宾市府
  • 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村庄美丽宜居是乡村振兴的基本要求,是乡愁得以安放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现全国行政村环境整治全覆盖,基本解决农村的垃圾、污水、厕所问题,打造美丽乡村,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

    党的十八大以来,宜宾市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有效措施,我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成果,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期间,市委提出了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立法的重大课题。经过两年多的不懈努力,今年9月,《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一部紧贴民生实际、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加强我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宜宾特色,围绕我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生活垃圾处理、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秸秆利用等突出问题进行总体规划、科学规范,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和规范各级政府、部门、村社职能职责等提出明确要求。

    规范垃圾处理,维护清洁环境。在我市农村,垃圾处理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长期以来,责任主体不明、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措施不力等问题一直制约着农村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明确了“以公共财政为主体,乡镇自筹、社会捐赠、社会资本参与等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以及“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街道)分类运输、县(区)分类处置”的分类管理制度,细化了投放、运输、处置等具体要求。针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条例》还设置了“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等五项禁止行为。

    织密水源保护,确保饮用安全。农村美不美,水是一面镜子。对于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衔接上位法规定,重点对影响我市半数以上农村人口的分散式饮用水源,完善和细化了保护措施,要求县级政府建立保护工作责任机制,乡(镇)政府进行日常管护,并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确保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对于污水处理,《条例》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确定了“城镇周边纳入污水管网、远离城镇的聚居区集中处理、其他地方分散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要求“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与农田灌溉、渔业用水、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景观建设等有机衔接”,积极探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机制。

    规范畜禽散养,鼓励集约饲养。千百年来,房前屋后鸡鸭鹅犬已经成为最美的乡愁。随着农村人居环境的不断提升,对传统的放养散养也有了新的要求。《条例》针对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从事养殖活动,在选址、防疫、环保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对于养殖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水,《条例》要求养殖者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条例》还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畜禽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转变。

    促进秸秆回收,强化综合利用。秸秆以前只能一烧了之,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为进一步促进秸秆回收利用,《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加强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农村秸秆禁烧管控工作。在禁烧的同时,《条例》还要求政府要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并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这既能够给当地农民增加一笔额外的收入,又减少了环境污染,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也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在我市深入实施,显著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让农村空气更清新、河水更清澈、环境更优美,为宜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区域中心城市提供重要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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