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巴中市出台办法保障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

  • 2019年07月01日 09时40分
  • 来源: 巴中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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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留工人工资或欠薪逃匿等6种情形,将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诚信分值低于80分及以下的,或近两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扣分的企业,将以施工合同价款的5%现金方式缴存或追缴保证金

    连续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通报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次年之后在本市行政区内新承揽的工程项目可免缴或担保缴存

    6月23日上午,在巴中经开区一楼盘施工现场,工人杨军正顶着太阳进行消防预埋作业。“我现在一点不担心工资兑现问题。”《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出台,让他吃上了一颗“定心丸”。

    为切实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办法》,从2019年6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须按照施工合同总承包价的差异化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资金。

    缴存

    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

    《办法》规定,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自6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各按施工合同价款3%缴存或担保;一年内(重点监督年度除外)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通报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次年新开工的项目保证金缴存或担保比例降低为2%;连续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通报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次年之后在本市行政区内新承揽的工程项目可免缴或担保。

    同时,已被我市及其他市(州)行政部门纳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的企业;未贯彻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和业主建立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工资、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农民工打卡考勤、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企业;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确定的当前诚信分值低于80分及以下的,或近两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扣分的企业等情形,将以施工合同价款的5%现金方式缴存或追缴保证金。

    使用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所缴存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足额支付,责任单位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在保证金限额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责令责任单位在动用之日起30日内全额补足,拒不补缴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以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进行保证金担保的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无力支付,应由相应担保机构及时先为代偿。若因担保机构未及时代偿,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将从严按规定清除巴中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保证金缴存单位可按程序申请退还保证金。主管部门在核实认定该项目无未解决的农民工工资信访案件,且没有接收新的欠薪举报投诉的,应在审批相关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监管

    6种情形将记入信用档案

    因采取或唆使、组织他人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截留工人工资或欠薪逃匿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认定存在拒不提交被拖欠工人工资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组织工人或无关人员作伪证、虚报冒领、讨要承包费等行为的情形,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从事建筑活动,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办法》规定,凡因农民工工资拖欠,被市内外主管部门通报的;当前诚信分值低于80分及以下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扣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用工不规范、拒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拒不参加社会保险、考勤制度不健全、不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及建立劳动用工台账和编制工资发放表、不按规定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入场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台账等备案资料,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相应处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重点监督企业的监督期为1年。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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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中市出台办法保障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

  • 2019年07月01日 09时40分
  • 来源: 巴中市府
  • 截留工人工资或欠薪逃匿等6种情形,将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诚信分值低于80分及以下的,或近两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扣分的企业,将以施工合同价款的5%现金方式缴存或追缴保证金

    连续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通报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次年之后在本市行政区内新承揽的工程项目可免缴或担保缴存

    6月23日上午,在巴中经开区一楼盘施工现场,工人杨军正顶着太阳进行消防预埋作业。“我现在一点不担心工资兑现问题。”《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出台,让他吃上了一颗“定心丸”。

    为切实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办法》,从2019年6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须按照施工合同总承包价的差异化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资金。

    缴存

    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

    《办法》规定,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自6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各按施工合同价款3%缴存或担保;一年内(重点监督年度除外)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通报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次年新开工的项目保证金缴存或担保比例降低为2%;连续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通报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次年之后在本市行政区内新承揽的工程项目可免缴或担保。

    同时,已被我市及其他市(州)行政部门纳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的企业;未贯彻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和业主建立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工资、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农民工打卡考勤、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企业;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确定的当前诚信分值低于80分及以下的,或近两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扣分的企业等情形,将以施工合同价款的5%现金方式缴存或追缴保证金。

    使用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所缴存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足额支付,责任单位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在保证金限额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责令责任单位在动用之日起30日内全额补足,拒不补缴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以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进行保证金担保的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无力支付,应由相应担保机构及时先为代偿。若因担保机构未及时代偿,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将从严按规定清除巴中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保证金缴存单位可按程序申请退还保证金。主管部门在核实认定该项目无未解决的农民工工资信访案件,且没有接收新的欠薪举报投诉的,应在审批相关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监管

    6种情形将记入信用档案

    因采取或唆使、组织他人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截留工人工资或欠薪逃匿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认定存在拒不提交被拖欠工人工资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组织工人或无关人员作伪证、虚报冒领、讨要承包费等行为的情形,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从事建筑活动,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办法》规定,凡因农民工工资拖欠,被市内外主管部门通报的;当前诚信分值低于80分及以下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扣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用工不规范、拒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拒不参加社会保险、考勤制度不健全、不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及建立劳动用工台账和编制工资发放表、不按规定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入场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台账等备案资料,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相应处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重点监督企业的监督期为1年。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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