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工商局查获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件
2012年10月以来,德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郫县豆瓣”商标所有人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许可的情况下,在成都某印务有限公司等处印制了3000个标有“郫县豆瓣名师精制”外包装箱和30000张标有“郫县豆瓣名师精制”的瓶贴,将此外包装和瓶贴使用在当事人所生产的的500g瓶装、800g瓶装、1100g瓶装豆瓣酱上,并分别以2.8元/瓶、4.8元/瓶、6.6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共计3.22吨,销售金额总计18352.00元。
“郫县豆瓣”是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于2000年4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09年4月,该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当事人在未取得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产品上突出使用“郫县豆瓣”标志,造成社会公众误认,妨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旌阳区工商局对当事人的商标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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