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四举措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劳务分包企业都须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按照《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分别按工程项目合同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担专业承包的建筑企业,按工程承包合同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劳务分包企业,按工程承包合同价的3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建筑企业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的,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其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应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30%,而差额部分仍须按规定缴纳现金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用于发生工资拖欠时的应急支付,施工单位存入工资保证金后,仍需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保证金为由拖欠或克扣。
二、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施工许可手续"捆绑"在一起
用人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须在项目实施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把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相应比例的资金预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向银行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将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查和检查。
建筑企业需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存储凭证,才能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会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拖欠工资的企业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由建筑企业按相关部门要求限期支付。
到期未支付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限制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不再办理新的项目报建、施工许可。
四、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根据《意见》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区)政府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会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同时,还将建立市、县(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保障工作联席会议,适时召开会议,通报有关信息,研究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有关事宜。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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