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村集中居住区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已确定
《通知》指出,在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前,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入住后,统规统建小区发生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建设主体负担,区(市)县、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一定补贴。统规自建小区发生的维修费用则由小区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共同分担。资金监管方面,《通知》要求专项维修资金应纳入专户统筹监管。《通知》还表示要对2004年以来全市建成入住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配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配套未到位的小区,确保在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改任务。
责任编辑:
秦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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