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攀枝花市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 2011年09月13日 00时00分
  • 来源: 攀枝花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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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攀枝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110号,以下简称《规定》),有效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规范性文件是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对行政事务进行及时有序地管理和规范,在填补法律空白、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等方面都有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依法行政进程的不断推进,对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并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三个方面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2010年8月出台的《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也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等工作作出了新规定。

      此前,我市2002年发布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及2005年发布的《攀枝花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沿用至今,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有鉴于此,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攀枝花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情况,重新拟定了《规定》。

      《规定》共五章39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制定、备案及监管等做了详尽规定,并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创新和突破。

      (一)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到最终发布一般应当经过六个程序:起草、听取意见、法律审查、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向社会公布。

      因重特大灾害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当及时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单位办公会议报告。

      (二)设定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是指在规范性文件条款中明确规定该文件有效的期限,有效期届满,该文件自动失效。为了避免规范性文件只发不废,导致脱离实际的“过期”文件长期存在的尴尬情形,从可行性、操作性和实际执行成本角度考虑,《规定》要求制定机关在文件中明确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三)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评估制度。《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也比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更加明确具体。规定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了有效期届满前评估启动机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制定机关通过评估决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后再施行。

      (四)缩短了备案期限,细化了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冲突之后的具体处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措施,目前, 我市多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比较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有错不纠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一些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及时纠正,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法制统一。本次修订通过缩短备案期限,细化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冲突的处理办法等措施,强化了市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及时监督,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川府法〔2010〕57号)要求,我市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将严格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规定》的发布实施,对我市进一步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 秦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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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 2011年09月13日 00时00分
  • 来源: 攀枝花市府
  •   近日,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攀枝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110号,以下简称《规定》),有效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规范性文件是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对行政事务进行及时有序地管理和规范,在填补法律空白、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等方面都有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依法行政进程的不断推进,对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并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三个方面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2010年8月出台的《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也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等工作作出了新规定。

      此前,我市2002年发布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及2005年发布的《攀枝花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沿用至今,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有鉴于此,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攀枝花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情况,重新拟定了《规定》。

      《规定》共五章39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制定、备案及监管等做了详尽规定,并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创新和突破。

      (一)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到最终发布一般应当经过六个程序:起草、听取意见、法律审查、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向社会公布。

      因重特大灾害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当及时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单位办公会议报告。

      (二)设定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是指在规范性文件条款中明确规定该文件有效的期限,有效期届满,该文件自动失效。为了避免规范性文件只发不废,导致脱离实际的“过期”文件长期存在的尴尬情形,从可行性、操作性和实际执行成本角度考虑,《规定》要求制定机关在文件中明确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三)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评估制度。《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也比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更加明确具体。规定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了有效期届满前评估启动机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制定机关通过评估决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后再施行。

      (四)缩短了备案期限,细化了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冲突之后的具体处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措施,目前, 我市多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比较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有错不纠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一些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及时纠正,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法制统一。本次修订通过缩短备案期限,细化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冲突的处理办法等措施,强化了市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及时监督,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川府法〔2010〕57号)要求,我市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将严格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规定》的发布实施,对我市进一步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 秦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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