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加强重金属、危化品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重金属、危化品及危险废物
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2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安全,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州涉重金属、危化品及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的环境监管,积极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1〕155号),现提出如下环境监管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尾矿库的监管
(一)各级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涉重金属及危化品的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尾矿库的运行和安全状况。要加强对位于敏感区域尾矿库的日常巡查,发现隐患,要求企业立即停产,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整改建议,在隐患彻底排除之前,环保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
(三)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和部门联动。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和尾矿库垮塌引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把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程度,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二、认真落实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危化品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一)各县(市)政府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摸清家底。申报登记是对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排放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实施有效监管的基本制度。各重金属排放企业和高危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如实、及时申报重金属排放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达标、贮存、处置等情况。
(二)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台帐登记制度,根据重金属和危险废物产生的不同管理流程,如实填报记录重金属排放、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等环节的情况。对需要重点管理的危险废物(如剧毒废物),可建立内部转移联单制度,进行全过程追踪管理。
(三)各企业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地分析、查找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并按时上报。涉及产生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年度定期汇总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并形成报表报当地环保部门。
(四)2011年10月20日前,各县(市)环保部门汇总上报企业自查报告和其它附表。每年按照国家和省厅的相关要求,更新汇总上报本辖区重金属排放和危险废物申报情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严格执行危化品及危险废物许可经营
(一)严格审批权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经营的法律文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非经委托,不得对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组织技术审查。不得要求已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办理收集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经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2009年第55号公告)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并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总结、所接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新产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进行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告所在地环保部门及许可证颁发机关。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于持证企业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而借许可证谋利的,不按核定的类别、规模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切实规范危化品及危险废物转移处置
(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为确保危险废物转移途中的环境管理,我州范围内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原则上不同意该类废物跨市州转移。州环境保护局将定期公布全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基本情况。
(三)在省内跨市、州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对转移处置的危险废物,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产废单位、运输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五、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要加强涉重金属和危化品及危险废物生产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对重金属排放及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单位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重金属排放及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及时地处置或利用。
六、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对“未批先建”、“未验收投入使用”、“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企业。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