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四川省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意见》(川办发〔2007〕16号)精神,支持全省装备制造业发展,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0月16日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四川省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意见》(川办发〔2007〕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装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采取竞争立项方法,支持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及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重装专项资金由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共同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及按程序报批资金分配预案。负责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负责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申报指南编制,参与项目组织与评审。
省经信委负责项目组织管理,编制发展规划、年度绩效目标计划、申报指南(目录),负责项目组织与评审,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程序报批资金分配预案。
第二章 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重装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先行原则。省经信委根据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计划,据此作为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突出重点原则。重装专项资金原则上集中使用,重点支持符合四川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兼顾欠发达地区的项目。
(三)强化引导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坚持以企业(单位)为主体,引导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民间资本加大对重装项目的投资力度。
(四)效益优先原则。突出资金的使用绩效,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具有促进和示范拉动作用的项目。
(五)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重装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主要用于支持列入国家和我省装备制造业研制计划(规划),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用结合项目。主要支持范围:
(一)装备制造业新技术研发、系统技术集成、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制、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研制、国产化攻关;
(二)装备制造业重大创新产品研制和推广应用;
(三)装备制造业重大创新产品产业化;
(四)重大技术装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装备制造业人才培养、行业标准制定、发展规划编制、技术创新产业联盟及服务体系建设;
(六)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支持意见的项目。
第六条 重装专项资金主要通过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一)项目补助。对重装研制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补助额度根据项目投资额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技术水平指标等因素确定。
(二)贷款贴息。对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重大创新产品研制与推广、产业化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贷款数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以奖代补。对技术、效益等指标可量化考核的项目(含重大创新产品研制和推广应用项目),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奖补额度根据项目投资总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四)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申报
第七条 省经信委会同财政厅根据年度绩效目标,制定重装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申报指南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年度支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申请重装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登记纳税;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会计、银行和纳税信用;
(四)具有申请项目所需的技术、资金、人力资源等条件。
第九条 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四川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能够提升我省装备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三)符合装备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够促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提高装备制造产业配套能力;
(四)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企业(单位)项目资金申请文件;
(二)《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前一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投资备案、土地审批、环境评估、建设规划等政府审批文件复印件(产业化项目提供,研制项目不用提供);
(六)证明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的企业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和其它融资证明文件;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至省经信委和财政厅。省国防工办和省机械工业协会可分别组织军民结合企业、产学研项目向省经信委和财政厅申报。
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和项目有特殊需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严格审核项目申报资格及申报资料,确保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和完整。省国防工办和省机械工业协会比照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审核、资金核拨及管理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负责建立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分别由省经信委设立技术专家库、财政厅设立财务专家库,项目评审专家统一从专家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建立评审专家选聘制度,坚持专业资格与职业道德并重的选聘原则;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对在项目评审中不负责任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已不具备相关项目评审所需资质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及申报指南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的设计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会同财政厅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查评分,评分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部分重大项目,省经信委和财政厅可根据需要联合组织进行实地核查。评审工作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省经信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使用因素法提出项目资金分配预案;财政厅根据省经信委提供的项目资金分配预案进行审核;省经信委、财政厅按程序报批资金分配预案。
第十八条 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预案及时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指标。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收到预算指标后,按预算管理要求,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对实施完毕的拟以奖代补项目,省经信委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才安排奖补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重装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并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以下方面:
(一)技术研发支出;
(二)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入支出(不含土地购置支出);
(三)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四)与项目有关的办公场地、设备租赁费用支出;
(五)经审定的其他支出。
不得用于发放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以及日常管理费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重装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有关市(州)经信委在收到项目及资金计划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资金支持方式;
(六)完成期限;
(七)共同责任及项目责任人;
(八)有关附件;
(九)其他条款。
第二十二条 重装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项目因故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省经信委和财政厅,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未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 获得重装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建设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登录“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及效益指标等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即时登录“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申请项目验收。由省经信委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或鉴定。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应审未审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申报材料不实以及截留、挤占、挪用重装专项资金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一经查实,取消其次年申请重装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对已下达的重装专项资金按规定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条 省经信委会同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重装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重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规范资金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7]60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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